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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晚年的依法治国思想及其当代意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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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列宁逝世80周年而作 【 作 者】肖乾利 【作者简介】宜宾学院政法系,四川,宜宾,644007 【内容提要】列宁在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创造了崭新的理论。不仅 首次将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转变为法律制度,而且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初步轮廓 ,并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国思想,这给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留下了宝贵的法律 思想遗产。 【关 键 词】列宁/法制/依法治国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a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3)06-238-03 一 列宁提出了创制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靠什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 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历史课题。马、恩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但因 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十 月革命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列宁就开始关注法制问题,他指出: “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我们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 不移的口号。”[1]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这 是因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后,人们立即就能学 会不需要任何法律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 济前提”[2],正因为在分配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所以需要有国家这 一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需要有确定权利准则的法律来保障劳动和分配的平等 、巩固公有制:政治上,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 义的过渡时期对敌镇压是必要的,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当社会各个成员在同社会生产资 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差别的时候,国家才会消亡,才有可能谈自由,“如果没有剥削、 如果根本没有令人气愤、引起抗议或起义而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么人们是多么容 易习惯于遵守他们那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3];在思想上,在社会主义社会虽消灭了 生产资料私有制,但还不能消除剥削阶级思想在道德、精神上的影响,人们还不可能同 私有观念彻底决裂,思想境界还不高,还不可能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自觉地为社 会劳动,“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中央集权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是为了镇压剥 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 经济”[4],因而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均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二 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列宁非常重视用法律治理国家,当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在彼得堡取得胜利的第一天,列 宁就起草了四个重要法令,即《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成立工农 政府的决定》、《土地法令》。在列宁领导时期的苏维埃国家,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在 制定两部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宪法的同时又制定了大量各部门法律、并且开 始编纂法典,到1923年已相继颁布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苏俄刑法典》 、《苏俄民法典》、《苏俄土地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 ,这样他在最短的时期内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列宁不仅强调健全法制,而且特别强调要保证法制的统一。他指出“法制不能有卡卢 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联邦统一的 法制”[5]。为此列宁通过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确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 和人民委员会为立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和颁布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从源 头保证了全国法制的统一。为彻底坚持法制统一,列宁还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设想, 他特别反对检察机关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双重”领导,他指出“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双重 领导,取消他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抗议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 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 偏见”。列宁还建议设立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对抗一切纯粹地方影响”的中央机构,以 保证法制的统一。在创建社会主义法律中如何对待旧法?列宁认为应该坚持法律继承, 因在社会主义之初人们还不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可是 ,除了资产阶级法权以外,没有其他规范。”对旧法中的某些“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 法律条款不能与整个旧法体系同样看待,应将其有选择地吸收到社会主义的体系中,使 之为保障本阶级的正当利益服务,因而列宁在制定苏俄民法典时指出:“凡是西欧各国 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6]。 三 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列宁强调:“必须遵守严格的革命秩序、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和命令,并监督 所有人来执行”[7]。法律制定得再完备,若得不到遵行,那无异于一纸空文。在这方 面,列宁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就是共产党员尤其必须遵守法制。绝不允许利用执 政党的地位规避法律,共产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应加重判罪,“消除任何 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他指出:“对共产党员的惩办比非党人员加倍严 厉”,这是“起码常识。”1918年5月,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关于莫斯科审讯委员会4名 干部受贿案件,最后仅判6个月徒刑,列宁得悉后,非常气愤,立即指示不枪毙这样的 贪污犯而只判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这样的同志 应该受到舆论的遣责并开除出党。1922年3月,根据人民群众对莫斯科市苏维埃中央住 宅管理处滥用职权的大量申诉,决定对该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证实该处一些负责人伙 同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局长、党员索维特尼柯夫滥用职权,但在3月14日俄共莫斯科市委 常委会召开的有莫斯科市苏维埃主席团参加的会议竟否决了这一检查结论。列宁得知此 事后,立即写信给俄共中央政治局,指出:“执政党庇护自己的坏蛋,这可耻和荒唐到 了极点。”他建议:“给予莫斯科市常委严重警告处分”,并“向所有省委重申凡有一 丝一毫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罪责的人,中央都将开除出党”,“通过司法 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8]。 四 创制、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保证法律全面准确地实施,这是依法治国的 重要环节 首先,列宁十分重视建立、完善国家的监督机构。在他亲自领导下,1918年设立了监 察人民委员部,1920年改组为工农检查院。1923年列宁又向党中央建议,把工农检查院 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使之拥有更高的威信和更广泛的权力,并指出“检察长有 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 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9]。为排除地方干预和影响,列宁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垂 直领导体制,“地方检察人员只能由中央机关任命,只受中央机关领导”[10]。第二、 列宁强调要“从下面”、“自下而上”的监督。热情欢迎群众来信来访,不管是揭发、 批评、意见、建议、申诉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暴露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问题,对政 权建设是大有益的,为此,列宁要求各级机关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列宁还强调 要善于接近群众,他指出“联系群众、善于接近群众,赢得群众的绝对信任,领导人不 应脱离被领导的群众、先锋队不应脱离整个劳动大军”[11]。为了接近群众,根据列宁 的建议,俄共(布)八大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把长期担任党和苏维埃机关工作的共产党 员派到机床和耕犁旁去工作。第三、列宁十分重视舆论监督。1924年俄共(布)“十二大 ”上,他指出“工农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地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 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12]。此外,列宁还重视知识分子在监督 工作中的作用。他指出,“吸收知识分子和专家是为了把具有真正现代水平的人才,即 不亚于西欧优秀模范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查院中来”,以便提高工农检查院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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